为全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43号)、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》(陕政办发〔2020〕26号)有关精神,现就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1. 将“证书(执照),文本相符,文书上的签名(印鉴)、指纹等”收费事项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标准由每件500元降低为每件300元。
2. 将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、资信等”收费标准由每件450元降低为每件300元。
3. 将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”收费事项中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.2%收取降低为按照债务总额的0.18%收取。
以上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。我省公证服务收费其他有关事项按照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》(陕发改价格〔2019〕1452号)执行。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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